中国博物馆,把更多文物展“请进来”
中国博物馆,把更多文物展“请进来”
中国博物馆,把更多文物展“请进来”
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,是中华民族的希望。为促进涉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教育培训(péixùn)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5月29日(rì)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近年来(jìnniánlái)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,分析纠纷成因,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(jiànyì)。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、赵星应邀参会。
据北京(běijīng)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,2020年1月1日至(rìzhì)2025年4月底,该院共审结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的(de)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47件,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(jīngyíng)异常(yìcháng)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,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(fǎnhuán)以及返还的标准,90%的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(tuìhuán)部分或全部培训费,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%。
案件(ànjiàn)审理过程中发现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(de)主要原因,有的未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合同(hétóng)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;有的使用其他公司(gōngsī)证照经营,电子支付收款(shōukuǎn)账户(zhànghù)主体混乱;有的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、培训方式,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;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、不规范;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。同时,家长(jiāzhǎng)风险防范意识(yìshí)也有待(yǒudài)加强,在订立、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内容,妥善保管相关凭证。
北京二中院建议,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主动与(yǔ)未成年(wèichéngnián)学员(xuéyuán)及其家长订立规范的(de)书面合同,并提供收据或发票(fāpiào),不得约定“概不退款”等违法违规内容;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,保证教育培训质量,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消费记录机制;需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,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;要诚信经营,严格履行(lǚxíng)法定及约定义务,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,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。
未成年学员家长应当切实(qièshí)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,选择资质正规、口碑良好和经营状况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,及时索要收据、发票;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、有效期限(yǒuxiàoqīxiàn)、转让、终止服务、退费、违约责任(wéiyuēzérèn)等条款,切勿轻信口头承诺;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(yǐjí)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、调课(diàokè)、延期、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(shìyòngfǎlǜ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点击查看)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教育培训机构和(hé)广大学员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,在发生纠纷时,也要运用(yùnyòng)法律武器(wǔqì)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(jiāqiáng)对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的动态(dòngtài)监管,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探索(tànsuǒ)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,加强风险预警研判,定期开展联合整治(zhěngzhì)、集中整治;场地出租方应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证明、营业执照等信息(xìnxī),发生纠纷后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处置;充分发挥投诉举报(jǔbào)通道快速响应、社会监督功能,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通报会上,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(ànjiàn)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介绍了3起(qǐ)典型案例。
案例一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变更跆拳道培训地点(dìdiǎn),使学员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,致其未能继续接受培训。法院(fǎyuàn)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李某造成明显不便,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,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(bìng)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。
案例二中,白某接受部分骑行运动培训(péixùn)后要求解约退费,教育(jiàoyù)培训机构以年卡(kǎ)会员协议(xiéyì)约定“不退(bùtuì)不换”为由予以拒绝。法院认为,“不退不换”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教育培训机构责任、加重了未成年学员责任、限制了未成年学员主要权利,属于无效条款,据此判决支持白某退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。
案例三中,某教育(jiàoyù)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为方某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,因无法正常经营而不再履行合同,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股东刘某一并诉至(sùzhì)法院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(jìxù)履行合同应退还(tuìhuán)剩余培训费,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唯一股东,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(cáichǎn)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判决其对(duì)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本次通报会内容丰富详实,直击社会关切,发布的(de)建议和典型案例具有(jùyǒu)很好的指引作用,为(wèi)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举措。未成年人保护是(shì)一项系统性、长期性工程,期待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(sīfǎ)保护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持续探索、勇于担当,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更多司法力量。
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(xiǎofēixiàng)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
随着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教育培训领域广泛采用的(de)消费方式(fāngshì),由此产生的纠纷也(yě)越来越多。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,要(yào)通过压实机构责任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,同时,也要考虑机构合法经营的需求,促进行业规范发展,让孩子们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。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良好运行双向协调。本次(běncì)通报会结合涉(shè)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理实践,面向(miànxiàng)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和(hé)全社会提出了具体建议,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体现了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。


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,是中华民族的希望。为促进涉未成年人(wèichéngniánrén)教育培训(péixùn)市场健康有序发展,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,5月29日(rì)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,通报近年来(jìnniánlái)涉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典型案例,分析纠纷成因,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建议(jiànyì)。北京市人大代表寿延、赵星应邀参会。

据北京(běijīng)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王平介绍,2020年1月1日至(rìzhì)2025年4月底,该院共审结以未成年人为诉讼主体的(de)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案件47件,其中46起案件中未成年学员为一审原告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(jīngyíng)异常(yìcháng)是引发诉讼的主要诱因,双方争议焦点多集中于合同解除后预付培训费是否应当返还(fǎnhuán)以及返还的标准,90%的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由教育培训机构退还(tuìhuán)部分或全部培训费,学员诉请金额得到全部支持的比例达40%。
案件(ànjiàn)审理过程中发现,教育培训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是引发矛盾的(de)主要原因,有的未与未成年学员一方签订书面合同(hétóng)或者签订的合同内容表述不规范;有的使用其他公司(gōngsī)证照经营,电子支付收款(shōukuǎn)账户(zhànghù)主体混乱;有的在经营过程中擅自变更培训地点、培训方式,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;有的对未成年学员的消费行为记录不完整、不规范;还有的因经营不善在未通知学员的情况下突然停业。同时,家长(jiāzhǎng)风险防范意识(yìshí)也有待(yǒudài)加强,在订立、履行教育培训合同过程中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,应当仔细查看合同内容,妥善保管相关凭证。

北京二中院建议,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主动与(yǔ)未成年(wèichéngnián)学员(xuéyuán)及其家长订立规范的(de)书面合同,并提供收据或发票(fāpiào),不得约定“概不退款”等违法违规内容;要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培训服务,保证教育培训质量,并与学员建立清晰透明的课时消费记录机制;需变更或调整培训地点的,要提前与学员家长沟通协商;要诚信经营,严格履行(lǚxíng)法定及约定义务,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,确保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。
未成年学员家长应当切实(qièshí)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,选择资质正规、口碑良好和经营状况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,及时索要收据、发票;要重点关注合同中课程优惠、有效期限(yǒuxiàoqīxiàn)、转让、终止服务、退费、违约责任(wéiyuēzérèn)等条款,切勿轻信口头承诺;注意留存历次消费记录以及(yǐjí)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有关请假、调课(diàokè)、延期、退费等事宜的沟通证明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(shìyòngfǎlǜ)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点击查看)已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教育培训机构和(hé)广大学员应确保合同条款合法有效,在发生纠纷时,也要运用(yùnyòng)法律武器(wǔqì)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。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(jiāqiáng)对教育培训机构(jīgòu)的动态(dòngtài)监管,完善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,探索(tànsuǒ)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,加强风险预警研判,定期开展联合整治(zhěngzhì)、集中整治;场地出租方应严格审查入驻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证明、营业执照等信息(xìnxī),发生纠纷后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、消费者协会等联合处置;充分发挥投诉举报(jǔbào)通道快速响应、社会监督功能,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

通报会上,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案件(ànjiàn)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朱玥介绍了3起(qǐ)典型案例。

案例一中,某教育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方变更跆拳道培训地点(dìdiǎn),使学员李某上课距离明显增加,致其未能继续接受培训。法院(fǎyuàn)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单方改变培训地点给李某造成明显不便,应允许其选择是否继续在新培训地点接受培训,据此判决支持李某要求解除合同并(bìng)退还剩余培训费的诉讼请求(sùsòngqǐngqiú)。
案例二中,白某接受部分骑行运动培训(péixùn)后要求解约退费,教育(jiàoyù)培训机构以年卡(kǎ)会员协议(xiéyì)约定“不退(bùtuì)不换”为由予以拒绝。法院认为,“不退不换”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教育培训机构责任、加重了未成年学员责任、限制了未成年学员主要权利,属于无效条款,据此判决支持白某退费请求中的合理部分。
案例三中,某教育(jiàoyù)培训(péixùn)机构在为方某提供早教课程教育培训服务期间,因无法正常经营而不再履行合同,方某遂将教育培训机构及该机构唯一股东刘某一并诉至(sùzhì)法院。法院认为,教育培训机构无法继续(jìxù)履行合同应退还(tuìhuán)剩余培训费,刘某作为方某购买课程及接受培训服务期间培训机构的唯一股东,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(cáichǎn)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,判决其对(duì)教育培训机构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本次通报会内容丰富详实,直击社会关切,发布的(de)建议和典型案例具有(jùyǒu)很好的指引作用,为(wèi)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举措。未成年人保护是(shì)一项系统性、长期性工程,期待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(sīfǎ)保护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持续探索、勇于担当,为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更多司法力量。

北京市石景山区小飞象(xiǎofēixiàng)训练发展中心理事长
随着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教育培训领域广泛采用的(de)消费方式(fāngshì),由此产生的纠纷也(yě)越来越多。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,要(yào)通过压实机构责任避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,同时,也要考虑机构合法经营的需求,促进行业规范发展,让孩子们得到更优质的教育培训服务。健康的市场环境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企业良好运行双向协调。本次(běncì)通报会结合涉(shè)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审理实践,面向(miànxiàng)教育培训机构、未成年学员家长和(hé)全社会提出了具体建议,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,体现了北京二中院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的不懈努力。

相关推荐
评论列表
暂无评论,快抢沙发吧~
你 发表评论:
欢迎